第2种观点: 在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计算中,有两个关键数据:1、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2、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率。也就是说用这两个数据计算出来的数字,那就是资本化的金额了。举例:假定我以下所说的支出的利息费用都符合资本化条件,我们来看一下两个数据的计算原则与过程!企业建造一项大型固定资产,企业有两项一般借款(不是专门借款)一笔5000万元,利率为9%,还有一笔,4000万元,利率是8%,(其余条件下面再给出,这里的条件已经够求资本化率了)。资本化率=(6000×9%+4000×8%)/(6000+4000)=860/10000=8.6%解释一下:利率的概念,就是所占用资金而每年所支付的费用,那么我们分别计算各笔资金的年利息费用,然后相加,就是各笔费用每年共支付的利息,这些利息是由各笔本金之和的占用而发生的,那么我们就将各笔本金视为一笔,共计发生的利息,不就是利率的定义吗?即利率=总利息费用/总本金,只不过这里称之为资本化率而已。我们接着再给条件,1月1日,为工程支付了1000万元,3月1日为工程支付2000万元,5月1日为工程支付了4000万元,9月1日,为工程支付了2000万元,到年末还在建造中。到这里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数据的计算,支出加权平均数:支出加权平均数=1000×12/12+2000×10/12+4000×8/12+2000×4/12=?解释一下这个式子,1月1日支付的1000万元,从年初到年末一直占用,占有了一年12个月中的12个月,即为全年;第二次支付2000万元,是从3月1日开始占用到年末,占用时间为10个月,即为全年的10/12,第三次支付4000万元,从5月开始占用到年末,相当于占用了全年的8/12;第四次支付2000万元,从9月开始到年末,相当于占用全年的4/12。这样计算出来的数字,就是相当于全年平均占用了多少资金。那么这两个数据一相乘,就是资本化金额了,强调一下,这里只说企业一般借款有两笔,如果有五呢?资本化率时,就应当全部加权计算的,方法与两笔的是一样的,只是多几个数字而已。不可漏掉一笔,否则就计算出不正确的资本化率了。
第3种观点: 借款费用资本化同时满足3个条件,条件有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生产周期较长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和占用的一般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券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科目。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科目。企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一、工资能在汇算清缴中一次性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