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
还没有开具的普通遗失的,企业需要先尽量去寻回。对于确实不能寻回发生丢失、被盗的,凭机关报案证明到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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