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哪些规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的责任怎么规定:
1)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2)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3)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4)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5)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6)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7)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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