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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