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见了需要写收据,否则无法证明债务关系终止。借条应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借条的书写人应为借款人,要简洁明了,避免模棱两可的语言。不要附带借条的原因关系,并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签名必须亲眼所见,借条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借钱时书写借条,还钱时书写收据是常识。债权人应归还借条给对方,若不归还,债务人可提出归还请求。
法律分析
一、借条不见了需要写收据吗?
借条不见了需要写收据,否则无法证明债务关系终止。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或“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二、借钱时借条的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
借钱时书写借条,还钱时书写收据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常识。一般来说,在债务还清时,债权人会主动书写收据,也会将直接债务人书写的借条归还给对方,若是债权人不归还的,债务人可以提出将借条归还给自己的请求。
结语
借条不见了需要写收据,否则无法证明债务关系终止。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可以直接写上收据或以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为标题。正文要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落款要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章。借钱时借条的书写需要注意借款人书写、简洁明了、无附带条件、附带身份证号码、亲眼见到借款人签名、使用完整纸张。借条和收据的书写是债务关系明确和终止的重要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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