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参与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需存在欺骗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需处罚。如果确实不知情,不构成违法犯罪,不承担法律责任。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财物。若当事人不知他人实施诈骗且自己受骗参与,无实施诈骗故意,不承担法律责任。确定不知情需根据其他人供述、证据,不能凭当事人陈述判断。
法律分析
一、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会构成诈骗罪吗
1、行为人不知情参与诈骗案件,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最基本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如果对诈骗不知情,也就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知情的情况下诈骗是不是犯罪
1、如果确实属于不知情的,不构成违法犯罪,不承担法律责任。
2、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的,必须是主观上有实施诈骗的故意。
3、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他人是在实施诈骗,自己也是受骗而参与了诈骗的,因其在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也不存在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故对他人的诈骗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能以诈骗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4、当然,当事人是否属于不知情,要根据其他诈骗实施人的供述及诈骗实施的具体过程、证据来分析,而不能仅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不知情参与诈骗案件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上的故意,若对诈骗不知情,则不存在故意。因此,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诈骗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不知情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诈骗实施人的供述、具体过程和证据,不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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