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的刑罚根据案件情况和参与程度,对首要分子按总盗窃数额处罚,对其他主犯按其参与或指挥的盗窃数额处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以秘密窃取方式占有他人财物,主体为自然人,主观上明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实施窃取行为。对从犯而言,轻微情节和良好态度可减轻刑事责任,可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一、一般团伙盗窃怎么判刑
对于团伙盗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团伙盗窃一般是会有主犯和从犯的,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处罚标准就会不一样,一般从犯只要犯罪的情节轻,而且认错的态度良好,是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如果在判决了之后有任何不服的,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请求。
结语
团伙盗窃的刑罚应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作出不同处理,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数额处罚。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如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团伙盗窃的从犯,如犯罪情节较轻且态度良好,可予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如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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