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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年如何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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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一定期限。具体来说,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七十的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而如果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拓展延伸

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缓解罪犯的刑罚压力,促进其改造和社会复员。然而,在减刑程序中,如何确保公正、公开和合法,以及减刑对罪犯改造和社会的影响等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减刑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罪犯向人民提出减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人民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立案审理。

3. 人民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听取罪犯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4. 人民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定减刑幅度和期限。

5. 人民对减刑决定书进行公示,确保减刑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减刑的程序和效果关系到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社会稳定。在减刑过程中,人民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罪犯的资格条件,充分听取罪犯和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减刑的公正、公开和合法。同时,罪犯在减刑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认真遵守监规,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的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而如果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2019-12-02) 第五百八十条 人民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11-14)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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