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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怎么减刑,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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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条件和审理程序。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决定对其减刑。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高级可以改判或撤销减刑。高级还可以决定对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减刑。审理程序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分析

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死缓减刑怎么减刑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七条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减刑。对于减刑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高级人民审理或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判决的适当性。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以上是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主要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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