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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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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的量刑标准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不能仅以毒品数量为标准。贩卖一定数量或参与组织贩毒等情形可处以重刑甚至死刑。各省可有具体量刑标准。贩毒罪犯是否适用缓刑需考虑罪行轻微、悔罪表现好等条件。教唆特定人员贩毒的组织者应严厉打击,可判处重刑直至死刑,而被利用者可从宽处理。判定贩卖毒品罪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并进行买卖交易,具体毒品种类和克数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法律分析

一、贩毒多少死刑

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另外,各省有更为具体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如遇到此类情形,建议将具体的情况向律师咨询,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二、贩毒构成犯罪有可能判缓刑吗

《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情节一般没有严重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三、教唆未成年人贩毒怎么处理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时候,需要看行为人是否是明知道是毒品,还进行买卖交易,此时不要求明确的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种毒品,同时对贩卖毒品的数量也没有要求,就可以以贩毒罪论处。但在之后判刑的时候,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当然毒品种类和克数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结语

贩毒罪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仅以克数为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毒数量较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面临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缓刑通常不适用于重刑犯,而对于教唆未成年人贩毒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应依法严厉打击,判处重刑甚至死刑,而对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在判定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毒品且进行交易,而在判刑阶段,还需综合考虑具体犯罪情节和毒品种类克数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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