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罪的未遂问题及挪用罪的认定标准。未遂挪用罪包括未能将挪出和挪出但未使用两种情形,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挪用罪的认定要考察刑责能力、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行为是否从事公务、挪用行为是否具有三性、挪用款项是否属于范围等因素。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但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知识:挪用罪认定标准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行为,挪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范围。这里的作广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其中,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并不影响对挪用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行为。
7、挪用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结语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罪的未遂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形。对于尚未能将挪出的情况,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已将挪出但尚未使用的情况,虽然未遂但已侵害的所有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挪用罪的认定标准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挪用行为的三性、挪用款项是否属于范围等。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对挪用人的犯罪认定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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