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司向股东借款合法。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财产,其所有财产的形成都是由股东向公司投资形成的,在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本都缴纳完毕后,可以向公司借出款项。公司从股东借款之后,应当计入会计账簿。企业向股东借款的这种行为根本就不需要交个税,借钱不是应税行为,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这些利润才需要向国家交税,而且公司法其实也允许公司向股东借钱。公司向股东借的这笔钱跟股东的个人身份是无关的,也要依法签借款合同。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借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如公司股东采购机器设备时的预领款。2、股东因个人生活困难,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生活。3、股东为自身经营需要,向公司借款后用于自身的经营或投资。4、股东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而向公司借款(即后面论述到的“过桥借款”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种观点: 股东借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如公司股东采购机器设备时的预领款。2、股东因个人生活困难,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生活。3、股东为自身经营需要,向公司借款后用于自身的经营或投资。4、股东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而向公司借款(即后面论述到的“过桥借款”形式)。如上所述,我国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借款后,势必会导致公司对自身资产的使用,但由于股东借款后,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了公司通过履行债权来追回借款的能力,因此,股东借款是否构成违法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事实上,股东如果不是以长期占用公司款项或抽回出资为目的的借款,只要不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需要就不会对公司产生较大的危害;但反之如果允许公司股东无的向公司借款,则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架空,更会导致三无企业的盛行。如甲乙二个股东分别投资一百万设立A公司,如果允许二个股东无的借款,那么二人完全可以在设立A公司后借款,利用向A公司的借款设立B公司,在B公司成立后借款并设立C公司,理论上甲乙二人就可以设立无限个公司,如果ABC中有一个公司需要经营资金,股东完全可以将最后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借回。毫无疑问,股东这种目的的借款会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会给市场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很大的危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系,但具体需要根据公司类型而定,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公司的债务和股东有直接关系,因为股东需要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的财产,公司的贷款和股东有一定的关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借款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如公司股东采购机器设备时的预领款。2、股东因个人生活困难,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生活。3、股东为自身经营需要,向公司借款后用于自身的经营或投资。4、股东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而向公司借款(即后面论述到的“过桥借款”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opyright © 2019- ora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