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非企业合并下,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一)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界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对不同方式下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下初始计量属性框架如图1所示。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界定了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分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所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应当调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A)贷:现金、非现金资产、相关债务(账面价值B)资本公积(差额C=A-B)(2)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小于所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应当调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减留存收益。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A)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C=B-A)贷:现金、非现金资产、相关债务(账面价值B)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分下述两种情况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A)贷:股本(发行股份的面值B)资本公积(差额C=A-B)(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减留存收益。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A)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C=B-A)贷:股本(发行股份的面值B)(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属性,并区别下列情况确定企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第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第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第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第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A)营业外支出(差额C=B-A)贷:相关资产(账面价值B)营业外收入(差额C=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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