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对方不给结婚证怎么诉讼离婚1、没有结婚证亦或者是结婚证在另一方手里,而又想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效力等同于结婚证。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二、离婚诉讼的离婚证据1、证件,这类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2、票据,有据可查,其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3、法定事由,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此不赘述。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具备了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往往也很难收集。其中,证明一方犯罪是比较容易的;证明家庭暴力、等恶习则非常困难。证明重婚比较容易,但是,证明分居或同居则比较困难。4、过错证据,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类似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时候,我们想当然的一些“证据”,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辅助其他证据)
第3种观点: 1、如果有结婚证,只不过被对方扣留或者丢失的,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档案,必须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然后凭婚姻档案到起诉;2、没有结婚证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一、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既然事实婚姻是普遍存在于过去农村地区,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否还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么?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应该分情况讨论,不能笼统观之。二、没有事实婚姻多久可以离婚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进行离婚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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