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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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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单职工缴存较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较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法律依据: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一)将现行的“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在岗职工。”调整为:“贷款对象是在大理州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省内在职在岗职工。”(二)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单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双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三)将现行的“支持家庭户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即未婚子女(父母)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子女(父母)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子女(父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子女(父母)同时设定为互保人。”调整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人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或配偶;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产权人必须是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四)将现行的“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并执行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并执行二套房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为40%。

第2种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大理州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具体如下:1、具有大理州常住户口;2、两年内购、建、修自住住房,并具有购、建、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证;3、申请借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并且一年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4、资信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5、购、建、修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已达所购、建、修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已达所购、建、修住房总价款的30%以上;6、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购、建第二套自住房时,自筹资金已达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50%以上;7、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同时全额质押本人和互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8、中心、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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